專門取錄智障學童的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於一一年兩度依據教育局的既有政策,向教局申請聘用以英語為母語的外籍教師,但均告失敗。一名學生家長為此申請司法覆核,指教育局政策歧視智障學校。高院於去年三月開庭審理案件,押後至昨日有判決,裁定申請人勝訴。法官指教育局的決定屬殘疾歧視兼違憲,下令教育局重新考慮校方申請。
申請人羅智遠,由母親王倩代表興訟;答辯人是教育局局長,而平等機會委員會於去年聆訊時也委託大律師向法庭陳詞。法官同意教育局的論點,指在決定有否歧視時,應將智障學童的情況與一般學童的情況比較,而不應與其他有身體殘疾學童的情況比較。惟教育局指智障學童和一般學童的課程差異大致無法比較,法官卻不贊同。
法官指出,不論智障學童學校是採用與一般學校相同的課程指引,抑或採用專為智障學童設計的指引來設計校本課程,其教育目標與一般學童亦並無本質上的分別,即使智障學童毋須考全港性系統評估(TSA),或者課程發展委員會仍在研究最適合智障學童的課程,智障學童課程及一般學童課程的差異仍可作比較,而將兩者比較之下,教育局拒絕為智障童學校聘請以英語為母語的教師,是屬於直接歧視。法官又進一步裁定教育局的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人人平等原則。
普光學校前校長何巧嬋、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及關注特殊教育權益家長大聯盟代表昨到高院領取判詞。已退休的何校長對裁決感到高興。何指政策原應由教育局自行檢討,要透過司法程序解決是非常不合理。何希望當局可盡快落實政策。
張就指裁決影響深遠,認為政策應當人人平等,否則便可能違憲。家長大聯盟則發聲明感謝本案申請人挺身而出提出訴訟,其行為令人敬佩。聯盟強烈要求教育局盡快亡羊補牢落實法庭裁決,為智障兒童提供英語教師並檢討特珠教育政策。至於被判敗訴的教育局,其發言人則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意見,再決定適當的跟進。
案件編號:HCAL 91/2011